【案情经过】
原告腾X与被告某环保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某环保公司承包某钢铁公司改造工程,后将劳务分包。2024年8月,案外人蔡X召集工人施工,腾X与蔡X协商人工单价为每天六百元,腾X作为技术员及铆工带班进场施工,同年10月退场。期间,某环保公司工作人员段某与蔡X多次出具工资表,确认腾X出勤天数及应发工资共计4.4万余元。除腾X等少数几人外,其余工人工资均由某环保公司发放。某环保公司曾向腾X支付部分工资,但剩余劳务费未付。腾X遂委托李洁律师诉至法院,要求某环保公司支付劳务费3.6万余元及利息。某环保公司辩称,其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分包关系,腾X系某建筑公司员工,双方无劳务合同关系。且其已代付工人工资73万余元、钢材加工费46万余元、机械租赁费25万元,并支付工程款36万余元,合计180万余元,已超过合同包干价,故拒绝付款。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某环保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劳务费的义务。某环保公司主张腾X系分包单位员工,且其身份为技术员和带班人员,不属于提供劳务的农民工,不符合总承包方代付工资的条件,不应由其支付劳务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腾X受雇在案涉工程干活,某环保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对拖欠的工资具有先行清偿义务。其工作人员在工资表上签名并盖项目章,是对腾X劳务费的确认。关于某环保公司提出腾X系技术员和带班人员不属于农民工的抗辩,法院认为,腾X负责技术工作及带班属于不同工种,不代表未付出劳动,劳动报酬是生存权益的重要保障,以工种划分农民工范围与条例精神相悖,故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某环保公司支付腾X工资3.2万余元及逾期利息;驳回腾X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三百余元,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