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水电公司(上诉人)因与某水投公司(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基层法院(XXXX)某法民初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某中院提起上诉。某水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水投公司支付工程款27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某水电公司主张,2017年7月,某水投公司将某生态治理项目中的临时施工导流工程交由其施工,其于同年10月完工。某水电公司提交了加盖某水投公司项目部印章的结算汇总表,主张双方已达成结算合意,且某水投公司通过案外人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某水投公司(由王永军律师代理)辩称,案涉项目系必须招投标项目,某水投公司已通过招投标将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给某设计公司,后又分包给某养护公司。某水投公司已按约向某设计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包括案涉导流工程进度款405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且某水投公司项目部成立于2018年3月,而某水电公司自认结算资料盖章时间在项目部成立前,该盖章行为无效。
【争议焦点】
1. 某水电公司与某水投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案涉工程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
2. 某水电公司能否依据加盖某水投公司项目部印章的结算资料向某水投公司主张工程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水电公司仅提交加盖项目部印章的结算资料,未能提供组织施工、垫付资金等实际投入的证据。而某水投公司提交的总承包合同及进度款审批表,证明其已将案涉工程交由某设计公司施工并支付工程款。结算资料无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且形成时间存疑,无法证明双方进行了结算。故一审判决驳回某水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水电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提交通话录音等证据。某中院经审理认为,某水电公司对结算清单形成时间的陈述前后不一,且自认盖章时找不到付款负责人,说明该印章并非某水投公司同意支付工程价款而加盖。通话录音形成时间距完工达六年之久,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施工合同关系。某水投公司提交的证据明确其将项目总承包给某设计公司并支付了全部价款。某水电公司主张合同关系证据不足。最终,某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