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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王XX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事裁定书

  • 刑事辩护
  • (2014)三刑终字第13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玉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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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


辩护人武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


辩护人王玉梅、刘XX,河南XX律师。


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王X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渑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X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X、王XX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 判 长  邓 彬


审 判 员  杨凯民


代理审判员  刘 冰



书 记 员  曹XX


  • 2014-09-26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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