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
辩护人武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
辩护人王玉梅、刘XX,河南XX律师。
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王X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渑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X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X、王XX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 判 长 邓 彬
审 判 员 杨凯民
代理审判员 刘 冰
书 记 员 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