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5月,花农陈某受让了位于安宁市连然街道XX的39亩集体土地,用于建设大棚种植花卉。2025年3月至6月,陈X分五批次向广州某园艺公司支付种苗款共计52416元,购得“露茜塔2.5白色”“波浪2阳光粉”等8个品种的洋桔梗种苗104832株,全部栽种于其中10亩大棚内。经过数月精心培育,花苗长势良好,即将迎来收获期。
2025年7月29日,安宁市气象台连续发布《重要天气预报》及暴雨黄色、蓝色预警,明确预报7月30日至8月1日将出现强降雨,并提示需防范内涝和山洪。被告某化工公司作为当地某营水泵站及拦河闸的独家管理运营方,在明知暴雨预警的情况下,未采取提前降低前池水位、清理河道淤堵或通知下游种植户等防范措施。7月31日凌晨,因上游降雨来水激增,该公司于当日清晨紧急提闸放水,导致下游八街小河水位于短时间内暴涨,洪水冲破河堤,倒灌入陈X的种植基地,10个大棚全部被淹。
陈X发现花田被淹后,立即向 某庄派出所报警,并多次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沟通。被告工作人员虽到场勘查并承认放水事实,但双方就赔偿数额多次协商未果。陈X遂委托俞留军律师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全部种植损失XXX元。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企业生产管理行为与自然灾害因素交织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俞留军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厘清案件核心争议与难点:
争议难点: 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被告极有可能以“暴雨系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同时,被告作为大型化工企业,其提闸放水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及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认定,均为案件审理的关键。
办案思路: 俞留军律师确立了“以证据固定事实、以法理击破抗辩”的诉讼策略。
在事实层面,指导委托人系统整理了向种苗供应商的付款记录、购置清单、转账截图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实种苗购买数量与种植事实。同时,提交了报警记录、现场照片及与被告工作人员的沟通录音,固定了被告放水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
在法律层面,俞留军律师精准预判了被告的“不可抗力”抗辩,并提前准备应对方案。主张气象部门已提前发布精确到街道的暴雨预警,被告作为专业的水利设施管理人,对暴雨具有明确的预见可能性,且完全有条件通过提前泄洪、加大抽排等方式避免或减轻损害,其不作为行为不符合“不可抗力”中“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构成要件。
在损失认定上,俞留军律师及时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花田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确保了损失数额的客观性与专业性,为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案件结果】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俞留军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
关于不可抗力: 法院认为,气象部门事前已发布预警,被告对强降雨及其影响具有预见性,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防御责任,存在过错,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关于过错认定: 法院认定,被告作为 某营水泵管理人,在明知暴雨持续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发生,其提闸放水行为存在过错,应对花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数额: 法院采信了由法院依法委托的中天宏亿评报字(2026)第02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陈X的合理损失为花卉损失452857元、应急抢险费用14050元、土地恢复费用27760元,合计494667元。
关于责任划分: 法院认为本案系“多因一果”,被告的过错是主观因素,暴雨是客观因素。综合考量后,判决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向原告陈X赔偿346266.9元,并承担70%的评估费19600元。
本案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6年7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X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全面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