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与被告黄X于2005年初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经过短暂接触后,于2005年3月9日依法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缺乏深入的了解与感情基础,婚后在共同生活中逐渐暴露出性格上的差异。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经过长期的磨合与努力,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并最终彻底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原告张X在某律师事务所孙翔律师的协助下,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某法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是否具备法定离婚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双方虽系自愿结婚,但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导致矛盾不断。原告主张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因此,法院需要审查双方婚姻关系的实际状况,确认双方感情是否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同时,由于本案涉及身份关系的解除,法院还需审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自愿性与合法性,确保离婚意愿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员与孙翔律师共同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的释法说理与情绪疏导。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张X与被告黄X均认识到婚姻关系已无法维系,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张X与被告黄X双方自愿离婚。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二百余元,减半收取计一百余元,由原告张X负担。该民事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至此,本案圆满化解,双方和平解除婚姻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