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不诉 [XXXX] XX 号
被不起诉人 Y J,男性,2000 年 12 月 19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暂住本市新北区XX某号。被不起诉人 Y J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2022 年 10 月 29 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黎明,江苏XX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 Y J 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 年 10 月 28 日 21 时许,被不起诉人 Y J 应同事 W W X 请求,至本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两条道路交叉口。等待期间,W W X 与被害人 T W X 及 H C R 在公交站附近相遇并发生争执。Y J 到场后与二人再起冲突,击打 T W X 左侧头面部致其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 Y J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Y J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依法可从宽,无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 Y J 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不服可七日内申诉;被害人不服可申诉或直接自诉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