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基础事实
原告(李芳律师代理方)受被告A雇请担任住家保姆,双方成立个人劳务关系,雇主按月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主要工作内容为照料雇主日常起居、三餐烹饪。两名被告虽已办理离婚登记,但长期共同居住、合伙经营线下商超,案涉居住场所与商超经营场所相邻,炭火盆系商超存放物资。
事故发生当日遭遇极端雨雪低温天气,原告为留存炭火火种便于次日开展做饭劳务,将经营场所炭火盆转移至卧室取暖,因卧室通风条件不足,发生一氧化碳中毒。次日两名被告发现原告昏迷后送医救治,确诊一氧化碳中毒、多发性脑梗死、一氧化碳中毒迟发性脑病,原告陷入持续性昏迷,长期在康养机构接受康复护理。
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原告颅脑损伤遗留器质性精神障碍、重度器质性智能损害,构成人体损伤二级残疾;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均计算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日常生活需 24 小时专人全程协助照料。
(二)双方核心争议
被告抗辩观点
① 中毒行为发生在夜间休息时段,不属于劳务工作时间,雇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② 家中配备空调、电热毯、热水袋等安全取暖设备,原告擅自使用炭火取暖,全部过错在原告自身;
③ 两名被告早已解除婚姻关系,仅被告 A 为雇主,另一被告与本案无关,不应担责;
④ 事发后垫付的数万元款项是基于姐妹亲情的无偿帮扶,不能等同于过错赔偿款。
原告代理诉求
雇主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对住家保姆居住环境的炭火使用履行安全警示、风险管控义务;原告取用炭火留存火种是为次日劳务工作,该行为与劳务存在客观关联性,雇主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主张赔付人身损害各项损失数十万元。
二、案件结果
1.法律关系认定: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A成立个人劳务关系;两名被告实际共同经营、共同生活,经营物资混同,认定为共同雇主,对案涉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过错责任划分: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两名雇主合计承担30%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炭火使用安全注意义务,自行承担70%责任;
3.总损失核定:法院逐项核对票据与鉴定意见,依法认定原告全部人身损害总损失数十万元;
4.最终赔付判决:抵扣被告前期垫付的数万元医疗费用后,判令两名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另行向原告支付剩余赔偿款十余万元;
5.诉讼费用分担:本案诉讼费由两名被告承担近半数,剩余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律师价值
1.三大核心免责抗辩全部有效击破
针对被告提出的「休息时间受伤不属劳务、已离婚无责、全额过错在原告」三项免责理由,通过调取共同经营、共同居住客观证据、结合劳务关联性法理分析,说服法庭认定二人为共同雇主,锁定赔付主体,避免客户索赔对象落空;
2.全部法定赔偿项目均被法院完整采纳
整理大量零散医疗、康复、护理耗材票据,严格匹配《民法典》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标准逐项计算赔偿金额,庭审逐项举证质证,法院完整认可我方主张的全部 12 项损失类目,无任何扣减;
3.精准适用法律条文支撑裁判观点
熟练运用《民法典》第 1179 条、1192 条个人劳务侵权责任规则,结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逐条论证各项费用计算依据,为法官划分主次责任、核算赔偿金额提供清晰、完整的法律逻辑支撑;
4.一次性覆盖短期治疗与长期终身护理开支
提前向法庭提交二级重度伤残鉴定报告,专门主张长期康养入住费、后续护理耗材费用,将原告终身康复护理的持续性开支纳入本次诉讼一次性处理,免除受害人家属后续重复起诉的诉累;
5.全流程一站式代理,降低家属维权成本
从前期证据收集整理、对接司法鉴定机构、赔偿金额测算、庭审抗辩、文书起草至判决跟进全程全权代理,家属无需梳理繁杂法律规定与证据材料,最终拿到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生效判决,确定可落地的赔偿款项。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者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李芳律师
①住家保姆、居家护工、钟点工、照料陪护人员,在提供劳务期间(含住家休息时段因劳务关联行为)发生一氧化碳中毒、摔伤、烫伤、意外磕碰等人身损害;
②个人之间私下雇佣劳务,雇主以 “亲友关系、休息时段受伤、垫付少量医药费” 为由拒赔、大幅压低赔偿金额;
③多人共同雇佣劳务人员,各方互相推诿,以 “早已分开、早已离婚、不参与经营” 为由拒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④劳务提供方受伤后构成伤残,涉及残疾赔偿金、长期康复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持续性护理耗材费用综合索赔;
⑤劳务受害后协商无果,雇主仅愿意小额私下和解,需通过诉讼确定法定标准赔偿金额;
⑥劳务受害案件,需要专业律师指导证据收集、对接伤残司法鉴定、精准测算全套赔偿项目、全程出庭诉讼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