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护栏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公司于2020年8月7日签订《锌钢护栏材料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锌钢护栏并提供安装服务,合同附件报价表明确了材料价格。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供货和安装义务。2022年4月8日,双方核对并办理工程量统计表,确认供货总额为115万余元,被告已支付40万元,尚欠货款75万余元。因被告迟迟未支付剩余款项,原告遂委托张少俊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5万余元及逾期利息14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组织双方进行在线庭前调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具体金额、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以及后续还款方案的制定。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及实际工程量结算,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75万余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逾期利息。被告对欠款事实及本金金额未提出实质性异议,但双方就还款期限、利息计算方式、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条件等具体履行细节存在分歧。如何在保障原告债权安全的前提下,促成双方达成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是本案审理的关键。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本金75万余元、截至2025年9月8日的利息3.8万余元、诉讼费1.1万余元,共计80万余元;二、被告于2025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一次性付清上述款项,汇入原告指定的某银行某支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X);三、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需承担以余下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9%计算的利息,原告有权就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同意在签订协议后解除对被告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五、案件受理费六千余元及保全费四千余元共计1.1万余元由被告负担。法院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