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8月26日,被告李X向原告某公司申请租赁某品牌手机一部,双方签订《用户租赁及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租赁价为1.1万余元,租期自2024年8月26日至2025年8月26日,租金按月支付,并明确了违约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租赁物,但被告自2024年11月27日起开始逾期交纳租金,且未归还租赁物。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郭长源律师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九千余元及违约金一千余元,并承担诉讼费。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被告李X逾期支付租金且未归还租赁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其应当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其次,原告某公司主张的租金九千余元及违约金一千余元的计算方式与数额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最后,考虑到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如何通过调解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方案,既能保障原告的债权得以实现,又能给予被告一定的履行宽限期,从而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郭长源律师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降低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与被告进行了充分沟通。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李X支付原告某公司款项合计1万元。此款自2025年12月开始,于每月20日前支付两千元,直至款项付清为止。若被告有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自愿承担两千元违约金,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未履行部分(含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述款项汇至原告账户(户名:某公司,开户行:某银行某支行,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不再另行主张任何权利。三、案件受理费六十余元,减半收取三十余元,由被告李X承担,此款由被告在第一期履行时自行给付原告。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并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