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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步青律师代理赵X伤残待遇争议案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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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步青律师 在线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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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陈步青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在证据组织方面,针对未签劳动合同的困境,指导赵某收集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关键证据,夯实了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基础。在策略制定上,综合评估工伤认定与仲裁周期,建议以调解方式快速结案,降低当事人维权时间成本。在客户沟通中,耐心安抚工伤员工情绪,详细释明调解方案的利弊与强制执行条款的保障作用,最终促成双方达成8万元的调解协议,并增设1万元违约金条款,最大化保障了赵某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赵X于2022年8月21日入职某汽车配件厂,主要从事包覆工作,月工资七千余元。工作期间,赵X接受该厂经营者唐X及其亲属的严格日常管理,工资由该亲属按月使用个人银行卡发放。该厂始终未与赵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7月13日18时左右,赵X在车间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受伤后,该厂怠于履行法定义务,未为其申报工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X委托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陈某、陈步青律师等人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明确为:依法确认双方自2022年8月21日至2025年7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各项工伤待遇等补贴共计10.5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工伤待遇的承担。首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工资支付凭证、工作管理记录等证据,综合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与财产上的依附关系,从而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其次,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因该厂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赵X支付全部工伤赔偿费用。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界定、工伤待遇的具体计算标准以及最终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调解难度较大。

 

【裁判结果】

经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号:(XXXX)某劳人仲案字第XXX号)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赵X与某汽车配件厂自2022年8月21日至2025年7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厂支付赵X各项款项共计8万元。若该厂未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需额外支付违约金1万元,赵X可就违约金及上述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双方终止所有关系,自此再无任何争议。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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