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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重疾保险二审上诉案|驳回保险公司拒赔,全额赔付医疗及重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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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重疾保险二审上诉案|驳回保险公司拒赔,全额赔付医疗及重疾保险金

一、基础信息

裁判法院: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裁判时间:2026 年

委托方:被保险人监护人(原告 A)

代理律师:王云龙律师

承办律所: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

二、案件详情

监护人作为投保人为未成年子女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学生幼儿综合意外险,保障包含疾病住院医疗补偿、重大疾病给付,保险期间一年,明确约定疾病等待期 30 日。保险生效后短期内,未成年人出现腰腿疼痛症状,就医确诊恶性骨肉瘤,先后多家三甲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大额医疗支出。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孩子存在腿部肿痛既往症、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拒绝赔付全部保险金。一审阶段,我方代理律师起诉保险公司,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住院医疗补偿款、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坚持: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不适症状属于既往症,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依据保险免责条款应当拒赔。

二审阶段,当事人继续委托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王云龙律师代理应诉。代理律师围绕保险法如实告知、格式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两大核心法条展开代理:1. 未成年人青春期肢体酸痛属于成长常见生理现象,未就医确诊任何疾病,不属于保险条款定义的 “既往症”;2. 保险公司无法举证投保时已就既往症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完成提示、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3. 保险公司无法举证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隐瞒病史,无权解除合同、拒绝理赔;4. 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等待期届满后,符合理赔全部约定条件。庭审中,代理律师结合保险法司法解释,逐条反驳保险公司上诉观点,论证保险公司拒赔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保险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1.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疾病住院医疗补偿保险金(扣除合同约定小额免赔额);

2.保险公司全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一、二审全部案件受理费均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以 “存在既往症、未如实告知” 为由拒赔的核心主张,二审法院全部不予采纳,当事人完整拿到全部理赔款项。

四、律师价值

1.精准界定 “既往症” 法律边界:区分未成年人无确诊的普通身体不适与保险条款中需理赔免除的既往疾病,从根源击破保险公司拒赔核心逻辑;

2.活用保险法免责条款规则:抓住保险公司未完成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举证短板,论证免责条款无效;

3.一二审连贯代理,诉讼思路统一:一审胜诉基础上,二审针对性应对保险公司新上诉理由,完善法律论证,守住胜诉成果;

4.清晰分配举证责任:明确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举证义务,对方举证不能即应承担不利后果;

5.兼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裁判说理:结合未成年人就医、成长客观情况,引导法官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公平裁判。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人身意外险、重疾险投保后出险,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2.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单方面拒付保险金;

3.未成年人学生保险、重疾医疗类保险理赔纠纷;

4.保险理赔被拒,需要起诉、上诉维权。

服务指引

若您购买重疾、医疗、意外险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少赔,可携带保险单、就医病历、拒赔通知书联系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王云龙律师,律师将评估理赔合理性、梳理全部就医及投保证据,代理起诉、二审上诉,依法主张足额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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