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7月,原告陈XX与第三人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购买某小区房屋。同月,双方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第三人要求原告同时签订补充协议及委托改造协议等文件。原告对其中关于按揭款到账时间及逾期违约责任的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认为显失公平,要求修改。双方协商未果,未能签订合同。随后,第三人发出催告函并最终没收原告3万元定金。
原告母亲受委托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要求修改格式条款、维护消费者权益、查处强制签订改造协议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存在格式条款违法及虚假宣传行为,分别处以两千元和20万元罚款;对强制签订改造协议一事因证据不足不予处理。原告母亲先后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均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2020年8月,原告本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责令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完成对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已经依法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原告认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仅处理了部分投诉事项,对要求修改格式条款、维护权益及查处强制签订改造协议等请求未作实质性处理,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人某公司及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投诉后已依法立案调查,查明了格式条款违法及虚假宣传事实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对于强制签订改造协议的举报,因调查后无确凿充分证据而不予处理,且已告知原告。对于原告提出的维护各项消费者权益的概括性请求,行政机关通过打击违法行为已实际维护了原告权益。因此,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原告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查明第三人存在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合同违法行为,通知其修改条款并处罚款,已对投诉请求作出处理。对于强制签订改造协议的举报,因无确凿证据不予处理并已告知原告。对于概括性的维权请求,行政机关通过查处违法行为已维护了原告的消费者权益。综上,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前,已对请求事项作出处理并告知结果,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