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年3月6日
代理律师:殷先平(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方:原告
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典型的医疗机构诊疗过错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冯X长期从事电梯销售、安装及维保工作,具备稳定职业收入。2023年2月6日,冯X在家中突发晕厥摔倒,造成口唇出血、面骨损伤,随即前往咸宁市中XX某某入院治疗,医院为其收治住院18天,并实施下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诊疗手术。
术后原告病情并未得到妥善恢复,反而出现咬合功能异常等后遗症。为继续治疗伤情,原告分别于2023年6月28日、2023年11月6日两次前往湖北省某某医院住院康复治疗,累计住院60天,先后确诊为双侧髁突骨折术后开合畸形、下颌骨骨折术后骨质缺失、咬合紊乱、下颌后缩等后遗症,持续产生诊疗、康复费用,面部功能及容貌遭受永久性损害。
为明确医疗机构过错及伤残后果,本案依法启动专业医疗鉴定程序。2023年9月25日,湖北省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明确被告医院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原告咬合功能障碍、面容改变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同等原因,原告伤情分别构成九级伤残、十级伤残。2024年6月20日,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进一步出具鉴定结论,明确原告误工期计算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营养期各90日,同时确认原告需后续行钢板内固定取出、康复治疗、义齿安装等多项后续诊疗项目。
原告家庭负担较重,需赡养年迈父母,同时抚养三名未成年子女,本次医疗损害导致其长期无法正常工作,收入中断,家庭经济压力剧增,身心遭受重大创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被告医院仅同意承担不超过50%责任,且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系数等多项赔偿项目大幅压低赔付标准,拒不依法足额赔偿。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殷先平律师代理本案,通过司法途径追责索赔。
二、我方诉讼请求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鉴定报告、职业证明、家庭成员户籍信息等全套证据,精准核算各项法定损失,当庭明确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医院对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损失共计877440.26元,按70%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付金额600000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 原告后续治疗、康复、义齿更换等后续产生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庭审中,我方重点抗辩被告不合理答辩意见,依法举证证实原告从事电梯工程相关行业,误工费应按建筑业标准核算;原告多项伤残叠加、家庭抚养赡养负担沉重,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杂费均合理合法,应当依法足额支持,同时依据医疗损害鉴定结论,主张医院过错比例应当依法适配损害后果。
三、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审查医疗损害鉴定、司法鉴定、诊疗记录、费用凭证及家庭身份信息,依法采信我方全部核心证据,确认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原告伤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为同等过错责任。
法院依法逐项核定原告全部合法损失,最终认定原告各项物质损失合计728081.76元,结合被告50%过错责任比例,叠加核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最终判决:
1. 被告咸宁市中XX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冯X支付医疗损害赔偿款共计374540.88元;
2.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3.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负担6118元,原告仅负担3682元。
本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三十余万元医疗损害赔偿,依法填补了原告因医疗过错造成的人身、财产及精神损失,维权成果显著。
四、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多等级伤残、涉多项抚养赡养费用、后续治疗复杂的疑难医疗纠纷案件。医疗纠纷案件举证难度大、专业壁垒高,医院方普遍会压低赔偿比例、删减合法赔偿项目,维权难度极高。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代理律师完整固定诊疗过错、因果关系、伤残等级、三期时长、后续治疗必要性的全套鉴定证据,精准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完整核算残疾赔偿金、多名被扶养人生活费、行业误工费等核心诉求,有效反驳了医院方关于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赔偿系数的不合理抗辩。
法院依据权威鉴定结论划分同等过错责任,依法支持原告多项大额赔偿项目,在法定标准内最大限度保障了伤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弥补了医疗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终身损害和家庭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