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年9月17日
代理律师:殷先平(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方:原告(嘉鱼县某某农资服务部)
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典型的农资产品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案件。原告嘉鱼县某某农资服务部长期经营各类正规品牌化肥销售业务,被告胡XX、罗XX系夫妻关系,在嘉鱼县本地从事种植业经营。原、被告此前存在合法化肥买卖交易且货款已结清,双方具备合法交易基础。
2022年6月6日,被告胡XX主动与原告经营者协商化肥采购事宜,并亲笔出具《协议书》,明确向原告采购XX、XXX、XXX等品牌复合肥共计90吨,统一单价4600元/吨,货款总金额414000元,同时书面约定了分期付款节点,明确余款264000元需于2022年10月30日前全部结清。协议达成后,原告严格按照双方约定,自2022年6月7日至6月14日期间,分批次完成全部90吨化肥送货义务,交易全程通过电话与被告确认送货数量、货品品牌及交付进度,被告全程未提出缺货、货品不符等异议。
合同履行过程中,二被告仅通过罗XX账户分别于2022年6月30日支付100000元、2023年1月18日支付50000元,累计付款150000元,剩余264000元货款长期拖欠未付。自2022年下半年起,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当面沟通等方式催讨剩余货款,被告多次以资金未回笼为由拖延付款。2024年12月11日,原告经营者上门合法催款时,双方发生争执,被告胡XX报警,辖区派出所出警留存纠纷记录,但被告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诉讼过程中,二被告多次虚假陈述、反复变更抗辩理由。庭审初期辩称仅采购32.6吨化肥、货款已全部付清;二次庭审又改口仅收到76吨货物,主张剩余14吨未送达;同时恶意辩称部分化肥单价仅1600元/吨、案涉化肥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假冒产品,试图通过否认交易事实、压低货品单价、虚构质量瑕疵等方式逃避付款责任,极大增加了本案维权难度。
为维护自身合法经营权益,原告委托殷先平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依法追责维权。
二、我方诉讼请求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交易凭证、通话录音、警方出警记录、书面协议等全套证据,固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货物交付事实、欠款金额及被告逾期违约事实,当庭明确合法诉讼请求:
1. 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化肥货款264000元;
2. 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26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为基础加计50%计算;
3. 判令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庭审中,我方重点驳斥被告各项不实抗辩:依据被告亲笔签署的购货协议、双方全程通话录音、警方执法记录,证实90吨化肥交易总量、4600元/吨统一单价真实有效;同时举证证明被告无有效证据证实化肥存在质量问题,且未在法定检验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其抗辩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严格审查全案证据链条,依法采信我方全部核心证据,查清案件全部事实,作出最终判决:
1. 被告胡XX、罗XX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264000元;
2. 二被告以26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31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65%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3. 本案案件受理费5260元,全部由二被告负担。
本案最终实现全额回款胜诉,法院依法驳回被告全部不实抗辩,完整支持原告核心货款诉求,依法维护了农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中典型的“被告反复抵赖、证据零散”疑难案件,被告通过多次变更说辞、虚构质量问题、否认交易数量的方式恶意拖欠货款,是农资交易回款纠纷的常见难点。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我方律师精准抓取核心定案证据,以被告亲笔出具的书面协议为核心,辅以完整的送货通话录音、警方出警视听资料、银行转账流水,形成闭环证据链,直接击破被告前后矛盾的虚假陈述。针对被告恶意提出的质量鉴定抗辩,我方结合民法典标的物检验规则、农资产品鉴定条件,成功论证被告逾期提出质量异议、无合法鉴定样本的事实,依法否定其质量抗辩效力。
同时,本案认定二被告夫妻共同经营、共同付款的事实,判令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彻底保障原告债权足额实现,有效打击了商事交易中的失信违约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