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1月,林X与某信用社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借款12.5万余元,张X为共同借款人,林X甲、林X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日,林X通过网络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2.6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过程中,某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亦未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2024年3月17日,林X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案外人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林X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林X经抢救无效死亡。张X、林X甲、林X乙作为林X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12.6万元保险金。某保险公司以林X无证驾驶属于责任免除情形为由拒绝理赔。原告多次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保险公司主张的“无证驾驶”免责条款是否对投保人产生法律效力。
某保险公司辩称,林X通过网络投保,系统已设置强制阅读流程,投保人勾选了同意相关条款,且免责条款已加粗加黑,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此外,无证驾驶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原告方X主张,某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将保险条款交给投保人,对责任免除条款未尽到法定的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林X在事故中仅负次要责任,且已履行交纳保费的义务,符合理赔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即使无证驾驶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保险人仍应当对该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本案中,某保险公司主张网络投保已尽提示义务,但其提供的投保截图仅为概括性勾选,未显示案涉免责条款以加粗、加黑等醒目形式展示,亦无投保操作轨迹、录屏等可回溯证据证明投保人实际浏览到该条款。仅凭勾选记录不足以认定其履行了法定提示义务。因此,该无证驾驶免责条款对林X不产生法律效力。林X在保险期间因交通事故意外身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X、林X甲、林X乙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2.6万元。案件受理费2800余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