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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光律师代理某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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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光律师在本案中作为某置业公司代理人,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首先,厘清法律关系,明确某置业公司与某不动产公司间的包销代理关系,有效隔离代理商不当宣传带来的风险。其次,紧扣《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的约定,结合原告签署认购协议时已知晓房屋为办公用途的事实,构建坚实抗辩逻辑。最后,有力论证广告宣传仅为要约邀请且房屋已按约交付,成功说服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王X诉称,三被告系关联公司,为促销某商业广场项目,将规划为办公用房的7号楼宣传并承诺为商铺。原告基于此与被告某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与某不动产公司签订《装修协议》、与某公寓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原告认为三被告拆分购房款、捆绑销售,且后期改变规划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请解除上述三份合同,要求三被告返还购房款65万余元、装修款32万余元及利息,并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XX公司答辩称,涉案房屋规划及合同均明确用途为办公。公司未进行改变规划的宣传,相关宣传系某不动产公司作为包销代理商的行为,且宣传资料已明确不构成要约。房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原告无权解除合同。某不动产公司、某公寓管理公司答辩称,三份合同系独立法律关系,原告明知房屋为办公性质,宣传仅为招商意向,不构成要约。 【争议焦点】 1. 被告就涉案项目所作的广告宣传是否构成要约; 2. 三被告在涉案房屋交易中是否存在违约,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不动产公司作为包销代理商,其广告宣传应视为某XX公司的行为。但宣传资料中虽使用“商铺”等字样,末尾已明确提示“不构成合同邀约”、“仅供参考”,且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房屋设计用途为办公。因此,广告宣传应视为要约邀请。某XX公司交付办公用途房屋符合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关于统一运营承诺,亦不构成要约,且不足以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万余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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