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7月20日15时23分许,被告宋XX驾驶被告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阿拉善左旗境内G307线行驶至某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受害人巩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巩某某及摩托车乘员李XX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宋XX与受害人巩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原告王某某(死者之母)、巩XX(死者之父)、巩某(死者之子)作为巩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XX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05766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宋XX及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宋XX、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案涉车辆投保属实,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依法赔付。原告王某某、巩XX委托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彭佩荣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致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涉及交强险限额如何在多名受害人之间分配、事故责任比例认定、保险公司赔付责任与侵权人补充赔偿责任的关系等多个复杂法律问题。
彭佩荣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本案的核心争点在于:一是被告某某运输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登记所有权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本次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交强险18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如何在两名受害人之间按比例分配;三是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及被告宋XX在保险赔付之外的补充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针对上述问题,彭佩荣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精准计算出各受害人损失比例,主张交强险限额应按照巩某某损失1,231,532元与李XX损失1,218,736元的比例进行分配,据此测算出交强险应赔付90,470.01元。同时,彭佩荣律师准确适用内蒙古自治区XX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829元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以202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丧葬费56,586元,并主张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法定赔偿项目,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化的赔偿总额-1-4-9。
案件结果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公正,依法予以采信。根据事故成因及过错程度,酌定被告宋XX与巩某某各自承担50%的责任。被告某某运输公司作为登记车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损害发生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31,532元(死亡赔偿金1,056,580元、丧葬费56,58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8,3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180,000元按两名受害人损失比例分配,某保险公司赔付90,470.01元;剩余1,141,061.99元按50%责任比例,商业三者险赔付502,610.79元;不足部分67,920.21元由被告宋XX承担。
判决主文:
一、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原告赔偿593,080.80元;
二、被告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原告赔偿67,920.21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严格贯彻了交强险优先赔付、商业险按比例补充、侵权人最终填补差额的分层赔偿规则,充分保障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