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7、8月份左右,被告人孙X有与被告人董XX共谋盗窃电力以运行比特币机器。2024年10月,孙X有在马某风处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某镇的一处无产权院套,并安装彩钢房、挖掘地下室,专门用于盗窃电力运行比特币机器。随后,孙X有雇佣被告人尹X才负责给比特币矿机接电。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2月25日期间,三人共计盗窃电力价值7.8万余元。2024年12月25日,孙X有、董XX在某市某区某镇某院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25年1月13日,尹X才在某市某区某商都三楼商服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5年5月15日,三被告人合计向被害单位某采油厂主动退赔窃电款共计7.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系共同犯罪,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认定及从犯的界定上。首先,被告人尹X才系受雇佣参与犯罪,仅负责接电等辅助性工作,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辅助作用,能否依法认定为从犯并减轻处罚。其次,尹X才作案时已满六十周岁,且系初犯、偶犯,获利较少,归案后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全额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能否被法庭充分采纳,从而对其予以从宽处理,是本案辩护与审理的核心焦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X有、董XX、尹X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三被告人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全部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的情节,量刑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XX、尹X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关于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孙X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二、被告人董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三、被告人尹X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四、公安机关扣押的比特币矿机、手机等物品,由该局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