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某煤业公司、案外人某工程公司曾存在工程款债务关系。为化解债务链,三方于2019年8月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某工程公司将其对被告某煤业公司享有的6390万余元债权转让给原告,由被告直接支付以清偿连环债务。同年11月,案外人某建设公司分公司将其对被告享有的678万余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依法通知了被告。此后,被告陆续支付部分款项。经双方往来账项询证函确认,截至2024年12月31日,被告仍欠付4106万余元。2025年1月及5月,被告又分别支付200万元和50万元。因双方对剩余欠款及利息支付产生争议,原告委托陈建军律师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被告尚欠的本金数额,以及2025年支付的250万元应认定为本金还是利息;二是债权转让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的情况下,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三是本案管辖权问题,被告抗辩称原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无管辖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关于250万元还款,因双方未约定利息,依法应认定为偿还本金,故被告尚欠本金3856万余元。关于利息,虽未约定付款时间,但被告逾期付款势必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法院支持自2025年1月1日起按LPR分段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关于管辖权,被告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异议且已实体答辩,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85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