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10月,张X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购买一辆车牌号为某AXXXXX的重型厢式货车,约定分期付款。张X支付首付后取得车辆,但车辆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张X按某汽车销售公司要求,与某融资租赁公司、某银行签订借款及抵押合同。2019年11月,张X与某物流公司签订《车辆加入公司经营合同书》,约定车辆挂靠经营,张X每年交纳管理费、二保费及GPS费等。2022年5月,张X向某物流公司支付2.2万余元保险费,某物流公司为其购买了某统筹公司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服务。2023年4月,张X结清全部贷款。因某物流公司拒绝配合办理车辆过户,且未返还1万元风险保证金及多收取的保险费,张X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车辆所有权、协助过户、返还保证金及保险费,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某物流公司反诉要求张X支付拖欠的管理费、二保费及GPS费合计四千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车辆所有权归属及过户条件是否成就;二是某物流公司收取的保险费是否应当返还及返还金额;三是某物流公司反诉主张的管理费等是否应予支持。张X主张贷款已结清,某物流公司应配合过户并返还多收费用;某物流公司则辩称双方系挂靠关系,张X系违约方,且保险费已实际用于购买统筹服务,不应退还,同时反诉要求张X支付拖欠的挂靠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张X已结清借款,案涉车辆所有权归张X所有。关于保险费,某物流公司投保实际发生费用2.1万余元,张X多交纳的一千四百余元应予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关于过户及返还保证金,因需以解除挂靠合同及车辆解押为前提,张X未明确主张解除合同,故该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反诉,因挂靠合同未解除,张X应依约支付拖欠的管理费、二保费及GPS费合计四千元。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案涉车辆所有权归张X;某物流公司返还张X保险费一千四百余元及资金占用费;张X支付某物流公司管理费、二保费及GPS费合计四千元;驳回张X其他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