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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会泽县罗珮瑜律师代理某砂石厂加工合同纠纷案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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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珮瑜律师作为第三人陈某的代理人,在庭审中精准厘清了某建筑公司与陈某之间的转包关系及实际出资建设事实。通过详实的证据组织与质证,协助法庭查明实际损失金额,有力论证了被告违约导致巨额设备与资金损失的因果关系。其专业策略有效支持了原告合理诉求,促使法院认定被告根本违约并大幅调增违约金,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2年上半年,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邱X经某工程局项目经理李X介绍,与被告某劳务公司项目负责人丁X协商,利用隧道工程洞渣生产砂石料。同年9月,双方签订《隧道石料加工承揽合同书》,约定被告提供原材料,某建筑公司提供设备加工,单价19元/吨,违约金100万元。11月,某建筑公司与第三人陈X签订加工合同,将工程转包给陈X,约定保底加工量60万吨,单价15元/吨。陈X随后以某砂石厂名义出资建设厂房、安装变压器并购置设备。

 

2023年4月,砂石厂调试生产时,因原材料问题导致产品不达标,双方发生纠纷并多次报警。同年10月至12月,经某工程局协调,被告从其他隧道提供2591余吨洞渣,但因启动资金等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未能开工生产。后经评估与鉴定,涉案厂房及设备等造价达129万余元,设备总价值247万余元。某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索赔53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被告某劳务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二是若构成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如何计算。

 

庭审中,被告辩称其提供的材料无不合格鉴定结果,且原告场地建设滞后、不具备生产能力,过错在原告,不同意增加违约金。第三人陈X则述称,其已出资完成建厂准备,被告违约导致巨额资金和设备损失,支持原告增加违约金的诉求。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支持解除合同。关于违约责任,被告未按质按量供应合格原材料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在协调供料后未及时开工或止损,亦有过错。关于损失计算,双方合同保底供应量为60万吨,单价差价4元/吨,原告可得利益损失为240万元,该数额高于约定的100万元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增加。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承担70%责任。最终判决:解除涉案合同;被告支付违约损失168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鉴定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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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珮瑜律师,云南大韬(会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婚姻家事部成员,高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法学专业出身,从执业至今,累计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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