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上半年,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邱X经某工程局项目经理李X介绍,与被告某劳务公司项目负责人丁X协商,利用隧道工程洞渣生产砂石料。同年9月,双方签订《隧道石料加工承揽合同书》,约定被告提供原材料,某建筑公司提供设备加工,单价19元/吨,违约金100万元。11月,某建筑公司与第三人陈X签订加工合同,将工程转包给陈X,约定保底加工量60万吨,单价15元/吨。陈X随后以某砂石厂名义出资建设厂房、安装变压器并购置设备。
2023年4月,砂石厂调试生产时,因原材料问题导致产品不达标,双方发生纠纷并多次报警。同年10月至12月,经某工程局协调,被告从其他隧道提供2591余吨洞渣,但因启动资金等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未能开工生产。后经评估与鉴定,涉案厂房及设备等造价达129万余元,设备总价值247万余元。某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索赔53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被告某劳务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二是若构成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如何计算。
庭审中,被告辩称其提供的材料无不合格鉴定结果,且原告场地建设滞后、不具备生产能力,过错在原告,不同意增加违约金。第三人陈X则述称,其已出资完成建厂准备,被告违约导致巨额资金和设备损失,支持原告增加违约金的诉求。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支持解除合同。关于违约责任,被告未按质按量供应合格原材料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在协调供料后未及时开工或止损,亦有过错。关于损失计算,双方合同保底供应量为60万吨,单价差价4元/吨,原告可得利益损失为240万元,该数额高于约定的100万元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增加。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承担70%责任。最终判决:解除涉案合同;被告支付违约损失168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鉴定费由原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