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钱X与被告黄X甲、王X、黄X乙系相识关系。2025年1月27日下午,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附近,因琐事纠纷,黄X甲、王X、黄X乙三人共同对原告钱X进行殴打,导致钱X面部及双下肢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钱X的面部及双下肢软组织挫伤均构成轻微伤。同年2月24日,三被告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两百元的行政处罚。钱X受伤后产生医疗费一千四百余元及鉴定费一千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钱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一万六千余元,并支付精神损失费八千元,合计两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三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的赔偿范围及具体金额如何认定;第二,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本案产生的鉴定费用是否应当由政府承担。被告方对医疗费及鉴定费金额无异议,但抗辩称鉴定费应由政府支付,且原告未住院、无医嘱,不应支持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三被告因琐事殴打原告致其轻微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原告实际产生的医疗费一千四百余元及鉴定费一千元,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鉴定费由政府支付的抗辩因不符合实际支付情况,不予采纳。对于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减少了务工损失及产生了精神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营养费,虽无医嘱,但原告确因殴打构成轻微伤,确需加强营养恢复,法院酌情支持两百元。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一千七百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