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徐X与申请人殷X此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款的支付问题产生纠纷。为妥善化解矛盾,降低诉讼成本,双方同意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2026年3月20日,在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就买卖合同纠纷进行调解。经充分协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殷X自愿支付徐X货款5.3万元,自2026年4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四千元,至2027年3月28日前支付完毕;若殷X未按时履行上述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徐X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一次性申请执行;徐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协议达成后,双方共同向某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某法院于2026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罗珮瑜律师作为徐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了调解及司法确认程序,为徐X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争议焦点】
本案虽为司法确认程序,但核心审查焦点在于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及可执行性。具体包括:第一,调解协议是否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第二,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合法权益;第三,协议中关于分期付款及违约加速到期条款的约定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具备强制执行的现实可操作性。罗珮瑜律师在审查过程中,重点向法庭说明了协议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特别是加速到期条款的设计,有效保障了委托人徐X未来的债权实现,避免了后续可能产生的二次诉讼风险。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X与申请人殷X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裁定:申请人徐X与申请人殷X于2026年3月20日经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了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高效、低成本地化解了双方的买卖合同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