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建设工程与租赁合同纠纷、表见代理认定、复杂商事诉讼。
【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某县人民法院(一审)。
【代理方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某租赁部代理人。
【案情经过】某建设公司承包某旅游营地项目,与某租赁部签订《钢管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单价及超期费计算标准。某租赁部依约提供材料后,项目副经理韦X、总工罗X签署《工程量确认单》,确认了包含合同内外工程量及超期费在内的总款项,并约定了付款期限。某建设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欠22.9万余元拒不支付。某租赁部遂提起诉讼,主张欠款及违约金。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韦X等人签字构成有权代理,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欠款,但以某租赁部未足额开具发票为由驳回违约金诉求。某建设公司不服上诉,主张韦X等人系挂靠人员,公司未授权其结算,且《工程量确认单》系复印件,同时主张超期费无合同依据,并提出本案应为建工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无管辖权。李良民律师代理某租赁部二审应诉,精准指出韦X等人的身份已在另案生效判决中确认,且某建设公司按结算单付款的行为已构成实际追认;同时明确超期费条款清晰,基础法律关系确属租赁。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对方上诉。
【争议焦点】1. 项目部人员签字是否构成有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对某建设公司是否发生效力,内部授权限制能否对抗善意相对人;2. 超期使用费是否有明确的合同依据,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是否具备最终约束力;3. 本案基础法律关系究竟为租赁合同还是建工分包合同,一审法院作为被告所在地法院是否具有合法管辖权。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认为,无论韦X等人由谁聘请,其以项目管理人员身份履职,足以让相对方产生合理信赖,构成表见代理。某建设公司三次付款的行为是以实际行动追认结算单。超期费条款明确,双方已协商减免并签字确认。本案属租赁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建设公司需支付欠款22.9万余元。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适用于遭遇建筑器材租赁欠款拒付、施工方以“项目部人员无权签字/未授权”为由拒绝承认结算单效力、以“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或面临复杂表见代理认定及超期费用争议的建筑租赁企业、材料供应商等客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