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告徐X承包经营原告某公司的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因被告资金紧张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某公司代被告垫付了劳资员工资、塔吊租赁费、工伤理赔款及设备折价赔偿款等多笔款项,合计285万余元。随后,双方签订两份《协议》,确认原告代垫款项转为借款,约定被告需在30日内偿还,逾期则分别按4倍LPR或年利率12%计息,并承担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因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某公司遂委托王欣雨律师等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本息及律师费6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由的认定及合同效力。被告徐X辩称,双方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被告系个人,承包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进而主张转化后的《协议》亦无效。被告认为案涉款项实为工程款结算范畴,且工程存在430万余元的架体价差补偿问题,应在最终结算中抵销,拒绝承担还款义务。原告则主张,双方已通过《协议》将基础债权债务明确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该转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二审法院在管辖权裁定中已对此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通过意思自治达成《协议》,已将最初的法律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已实际履行代垫义务,被告未按约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利息,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因《协议》有明确约定且原告已实际支出,法院亦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徐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公司借款本金285万余元,支付利息48万余元及后续利息,并支付律师费6万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