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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王欣雨律师代理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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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欣雨律师 在线
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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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王欣雨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被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合同无效”为由的抗辩,王律师精准把握“转化型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通过严密组织代垫款项凭证、生效裁判文书及双方《协议》等核心证据,成功说服法院确认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同时,王律师对多笔垫付款项的利息计算标准及律师费主张进行了精细化梳理,确保每一项诉求均有坚实的合同依据与事实支撑,最终助力客户实现全额胜诉,有效维护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被告徐X承包经营原告某公司的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因被告资金紧张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某公司代被告垫付了劳资员工资、塔吊租赁费、工伤理赔款及设备折价赔偿款等多笔款项,合计285万余元。随后,双方签订两份《协议》,确认原告代垫款项转为借款,约定被告需在30日内偿还,逾期则分别按4倍LPR或年利率12%计息,并承担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因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某公司遂委托王欣雨律师等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本息及律师费6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由的认定及合同效力。被告徐X辩称,双方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被告系个人,承包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进而主张转化后的《协议》亦无效。被告认为案涉款项实为工程款结算范畴,且工程存在430万余元的架体价差补偿问题,应在最终结算中抵销,拒绝承担还款义务。原告则主张,双方已通过《协议》将基础债权债务明确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该转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二审法院在管辖权裁定中已对此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通过意思自治达成《协议》,已将最初的法律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已实际履行代垫义务,被告未按约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利息,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因《协议》有明确约定且原告已实际支出,法院亦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徐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公司借款本金285万余元,支付利息48万余元及后续利息,并支付律师费6万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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