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合同纠纷、房屋租赁、转供电加价纠纷、民行交叉案件
【法院】某县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原告代理,主张退还多收电费及逾期利息
【案情经过】某新材料公司承租某塑料公司厂房用于生产仓储,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电费由某新材料公司自行承担。因场地仅有某塑料公司开设用电账户,某新材料公司用电只能由某塑料公司转供。我国工业用电实行两部制电价,包含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2021年12月起,某塑料公司向供电部门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却向某新材料公司按“变压器容量”收取基本电费,利用计价方式差异赚取差价。2024年2月,市场监管部门对某塑料公司违法加收5户租户电费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8.5万余元并处罚款29.2万余元,责令其退还多收电费。但某塑料公司拒不退还。某新材料公司遂委托张小坤律师起诉,要求退还2021年12月至2024年4月多收的电费64.7万余元及利息。某塑料公司抗辩称,多收电费及罚款已足额缴纳至国库,民事赔偿应优于行政处罚,原告应向行政部门申请退赔;且行政处罚后已调整计价方式,不存在额外收费。
【争议焦点】1. 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问题:行政处罚没收的违法所得及罚款,是否免除侵权人向受害人退还多收电费的民事责任?2. 损失金额的精准认定:在涉及多租户且总账目混合、无法直接区分单一租户被加收具体数额的情况下,如何科学、合法地计算某新材料公司的实际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对某塑料公司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属于行政责任,不属于民事责任,某塑料公司仍应承担退还多收电费的民事义务。针对金额认定,法院采纳了按用电量占比分摊的合理方案。经核算,酌定2022年2月至2023年5月某新材料公司被多收电费13.7万余元,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被多收1.9万余元。2023年5月后某塑料公司统一计价方式,无多收情形。法院支持了原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的诉求。最终判决某塑料公司退还某新材料公司多收电费共计15.7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由某塑料公司负担两千余元。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本案适用于遭遇厂房、商铺或办公楼租赁中转供电违规加价、物业或出租方违规代收电费赚取差价、行政机关处罚后侵权人仍以“已交罚款/已上缴国库”为由拒绝向受害人退赔,以及涉及民行交叉复杂电费结算纠纷的企业或个人客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