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诉称,某管委会与某镇政府在征收其所在村庄土地时,将其承包经营的19.62亩土地四周推平,未保留通行道路与灌溉水源,导致其无法进行大棚种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1万余元,并对土地排除障碍、恢复原状。某管委会辩称,其未实施征收行为,原告无主体资格,且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某镇政府辩称,其系依据合法征收决定实施行为,原告主张的损失不存在且无因果关系,亦超诉讼时效。法院经审理查明,某镇政府与相关村民小组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对集体土地予以征收并进行平整。原告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征地青苗补偿分户面积统计表,主张其承包经营案涉土地,但未能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核心权属证明。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具体包括:第一,某管委会是否实施了被诉行政行为,是否为适格被告;第二,原告是否对案涉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以及其主张的经济损失是否客观存在、与两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系某镇政府与村民小组签订,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推平土地的行为系某管委会实施,故要求某管委会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某镇政府在签订协议后对已征收土地采取平整措施并无不当。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在征地协议签订后,某镇政府仍允许其在原承包地上耕种,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两年内大棚种植辣椒的实际损失及八千余元每亩的计算依据。综上,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排除障碍、恢复原状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