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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施工合同工程款维权|赵乐律师代理实际施工人二审,成功改判拿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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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乐律师在无书面合同的不利情况下,梳理零散证据,对抗对方全部抗辩,帮助实际施工人二审拿到八百余万元工程款。延安律师推荐,建设工程、工程款纠纷,搜索赵乐律师咨询维权。

案件详情

无书面施工合同工程款维权|赵乐律师代理实际施工人二审,成功改判拿回工程款

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乐,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开发项目的前期零建工程,完成围墙抢修、临时路面铺设、场地杂活等施工内容。工程完工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长期拖欠不予结算。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向宝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及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982350 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双方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原告不是实际施工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二审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典型的无书面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审案件,案件难点突出:没有正式书面施工合同,全案依靠工程计量明细、股东签字单据、证人证言、零星付款记录佐证施工事实;对方从主体资格、诉讼时效、施工真实性多角度全面抗辩,否认施工事实,试图全部拒付工程款。
接受原告委托后,赵乐律师全盘梳理一审卷宗,仔细核对工程计量明细、股东签字凭证、工人证人证言、历史起诉材料、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固定实际施工、工程量确认、原告持续主张权利的关键事实。二审庭审中,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主体不适格、不存在事实施工合同关系、股东无权结算、全部证人有利害关系、超过诉讼时效等抗辩要点逐一抗辩。重点论证:时任公司股东、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工程量,构成表见代理,可以证实施工事实;多名工人证人证言和书面结算单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告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案涉债务并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加上原告此前已经提起诉讼主张债权,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针对上诉人二审新提交的付款证据,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进行充分质证,区分哪些款项属于本案案涉工程款,哪些与本案无关,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债权,全力争取维持一审有利判决。二审法院结合新提交证据,对已付款金额予以调整,作出改判。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上诉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 852350 元;三、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上诉人其余上诉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按照双方责任比例分担。
判决理由: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计量明细有上诉人公司时任股东、项目负责人签字,结合多名工人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项目负责人作为股东及现场人员,足以让实际施工人相信其有权代表公司进行工程量结算;本案债务没有明确约定给付期限,诉讼时效并未届满。结合二审新查实的另外一笔已付工程款,对欠付工程款金额予以扣减改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等法律规定。

律师价值简述

赵乐律师在无书面合同的不利情况下,梳理零散证据,对抗对方全部抗辩,帮助实际施工人二审拿到八百余万元工程款。延安XX推荐,建设工程、工程款纠纷,搜索赵乐律师咨询维权。


  • 2025-05
  • 被上诉人
  • 赵乐律师代理实际施工人二审,成功改判拿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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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乐律师,2015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法律知识扎实,现为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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