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高X因认为其居住的某小区某号楼存在建筑隔声缺陷,向某建设管理局提交鉴定申请。某建设管理局作出《答复告知单》,认定自身不具备专业鉴定资质,建议高X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并将噪音问题归为邻里生活声音。高X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答复并判令某建设管理局履行鉴定职责或协调委托鉴定。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高X请求履行的职责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裁定不予立案。高X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主张建筑隔声性能属于法定建筑质量范畴,某建设管理局负有监管义务,一审混淆了技术鉴定与监管职责。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建设管理局是否负有对案涉建筑物隔声缺陷进行鉴定的法定职责,以及高X的起诉是否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高X主张隔声性能属于主体结构质量,某建设管理局具有监管及组织鉴定的职责;某建设管理局则辩称,其监管范围限于施工阶段质量验收,不包含投入使用阶段的声学性能验收,且根据权责清单,其无建筑物隔声缺陷鉴定职责,本案本质属相邻权纠纷。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高X提起诉讼需具备基本事实根据,即某号楼隔声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事实。高X提交的购买耳塞等证据不能构成该事实根据,其起诉实质是要求某建设管理局完成其起诉的事实根据。根据某建设管理局提交的职责清单等证据,该局并无对建筑物进行鉴定的法定职责,其作出的答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高X的起诉缺少事实根据,且请求不属于某建设管理局的法定职责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不予立案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