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方XX、张XX系被告某酒店公司的实际合伙人,三人约定由张XX经营某酒店公司名下酒店业务。某酒店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股东为方XX。2020年12月6日,因经营需要,某酒店公司、王XX与案外人乔XX签订《酒店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共同经营酒店6层,乔XX支付合作金18万元并分配收益。后因履行争议,乔XX将某酒店公司及王XX诉至法院。经调解,王XX需向乔XX返还18万元。2025年9月28日,王XX以以物抵债方式履行完毕,乔XX出具《结清证明》。王XX认为,案涉债务本质为某酒店公司经营产生的公司债务,其代垫行为使公司免除债务,构成不当得利,有权要求返还。此外,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在另案审理中张XX已承认王XX的合伙人身份,合伙关系依法成立。案涉债务属合伙经营产生,因无约定分担比例,应按平均比例分担。王XX已全额支付,故方XX、张XX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某酒店公司返还18万元,方XX、张XX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案涉18万元债务的性质界定及追偿权的行使。即该笔债务究竟属于某酒店公司的独立法人债务,还是属于王XX、方XX、张XX三人合伙经营产生的合伙债务;王XX在向案外人乔XX承担返还责任后,是否依法享有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的权利。其二,各被告之间的责任承担方式。在确认债务性质的基础上,某酒店公司是否应承担直接返还责任;方XX与张XX作为实际合伙人,在王XX已全额代偿的情况下,是否应当依法向其承担相应的补充清偿责任及具体的分担比例。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张XX向原告王XX返还代付款9万元,该款项须于202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告某酒店公司、被告方XX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三、各方当事人就此纠纷再无其他任何争议;四、案件受理费3900元,已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王XX承担975元,被告张XX承担975元(张XX须于2026年6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王XX)。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