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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科技公司与宁波某国际贸易公司、胡XX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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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的专业代理通过侵权抗辩、赔偿金额争取、专利无效宣告联动及股东责任抗辩等多层次策略,在原告专利权利基础较为扎实的情况下,为被告争取到了相对较低的赔偿数额,并保留了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实现救济反转的可能性,体现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律师综合运用实体抗辩与程序策略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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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深圳某科技公司与宁波某国际贸易公司、胡XX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音响支架专利侵权)

法院名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约500字):

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系“音响支架”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法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后获得授权,目前专利处于有效状态。原告发现被告宁波某国际贸易公司在XXX平台上未经许可销售涉嫌侵权产品,遂通过公证购买方式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经比对,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设计高度近似,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产品包装上标注了被告公司自有商标,结合被告经营范围包含“金属制品制造”等内容,原告主张被告不仅存在销售、许诺销售行为,还存在制造行为,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全面侵犯。

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专用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被告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且其仅为销售者而非制造者,销量有限获利较少。被告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胡XX被同时列为被告,原告主张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被告曾就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但未影响本案侵权审理程序。

裁决结果

法院经比对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明显差别,构成近似,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结合被告经营范围及产品包装标注信息,推定被告存在制造行为。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法院综合考虑专利类型、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三万元。被告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同时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驳回原告关于销毁模具的诉讼请求。

律师代理方向与价值体现

本案中,两被告共同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律师的专业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面抗辩侵权指控,降低赔偿金额。律师针对原告关于“制造”行为的指控,主张被告仅为销售者且系进货后自行包装,试图削弱原告关于被告系源头侵权人的主张;同时强调被诉侵权产品销量有限、获利较少,为法院在酌定赔偿时提供了有利于被告的事实依据,最终将赔偿金额控制在较低水平(三万元),显著低于原告十万元的诉讼请求。

二是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构建攻防体系。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代表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申请并获受理,虽无效程序与侵权审理并行且未影响本案判决,但该策略一旦成功将从根本上否定原告的专利权利基础,为被告在后续执行阶段保留了重要的救济途径(判决书中亦载明了专利被宣告无效后的执行中止条款),体现了律师从权利根源入手进行抗辩的前瞻性布局。

三是准确把握一人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举证责任分配。面对原告提出的股东连带责任主张,律师虽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但这一抗辩的提出方向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促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为被告在后续执行中提供了事实陈述的空间。

四是程序上的全面应诉与质证参与。律师代理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发票等证据进行了逐一质证,并通过庭审辩论就侵权比对、赔偿责任等核心问题充分陈述意见,保障了被告的程序性权利。

总体而言,律师的专业代理通过侵权抗辩、赔偿金额争取、专利无效宣告联动及股东责任抗辩等多层次策略,在原告专利权利基础较为扎实的情况下,为被告争取到了相对较低的赔偿数额,并保留了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实现救济反转的可能性,体现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律师综合运用实体抗辩与程序策略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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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翔律师,毕业于浙江警官学院,有五年政法警察从业经验 后辞职从事律师工作,曾在杭州警察系统就职5年时间,后续从事法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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