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王X承包位于某市的某养殖场,并于2022年1月为包括亢XX在内的9名雇员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约定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为30万元,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3万元。2022年3月及6月,亢XX在养殖场工作期间两次意外受伤,分别导致双眼及面部烧伤、左手环指开放性骨折。经某鉴定中心鉴定,确定了相应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事故发生后,王X向某保险公司报案,但双方因理赔金额未能达成一致。亢X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及王X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8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亢XX在提供劳务时受伤,损失应由雇主王X承担;因王X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亢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及鉴定费等共计4.1万余元。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案涉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责任。
某保险公司上诉主张:亢XX实际受雇于某养殖场而非王X,王X未能提供承包合同证明其承包事实,故王X对亢XX不具有保险利益。本案不属于保险责任事故,某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亢XX的工伤赔偿应由养殖场实际经营者承担。
亢XX答辩及代理意见指出:王X投保时某保险公司未对减轻责任的格式条款进行提示说明;且事故发生后王X已及时报险,某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并收取保费,未出具拒赔通知书,应视为对保险责任的认可,某保险公司理应全额承担亢XX的损失。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对投保人及保险标的负有审核义务。其收取保费并出具保单,明确予以承保,应视为对王X与亢XX之间雇佣关系的认可。结合王X一审提交的工资表等证据,足以佐证亢XX一直为王X提供劳务,其受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某保险公司在接到报险后未依法出具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应视为其对保险责任的认可。某保险公司主张亢XX受雇于案外人,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二审法院认定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保险公司需赔偿亢XX各项费用共计4.1万余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八百余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