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亢X受雇于王X,在某养殖场从事日常劳作。王X为亢X等雇员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约定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为3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3万元,并约定了相应的免赔率及免赔额。2022年3月18日,亢X在工作时被锅炉火喷伤双眼及面部,先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18天,诊断为双眼角膜及结膜烧伤、面部深二度烧伤等,支付医疗费八千余元。同年6月30日,亢X再次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绞伤左手环指,导致开放性指骨骨折,在某医院住院治疗12天,支付医疗费1.5万余元。经某鉴定中心鉴定,亢X两次受伤分别评定了一定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亢X支付鉴定费二千元。因理赔事宜未果,亢X委托李泽宇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雇佣关系的认定及保险责任的承担。某保险公司抗辩称,涉案养殖场的工商登记经营人为案外人李XX,亢X应向李XX索赔,王X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不应承担责任。二是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及保险条款的适用。某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需扣除绝对免赔额后按90%赔付,且鉴定费、诉讼费、营养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李泽宇律师针对上述焦点,通过提交保险单、出险记录、病历、工作场地照片等证据,充分证明了王X与亢X之间的雇佣关系及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并据理力争各项费用的合理计算方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亢X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雇主王X应承担赔偿责任。因王X为亢X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抗辩,法院认定亢X确在王X承包的养殖场工作,王X具有保险利益。法院参照相关标准,核定亢X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医疗相关费用扣除免赔额并按90%赔付后,因超出3万元的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故某保险公司按限额赔偿3万元;误工费按特别约定标准计算为九千余元。营养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办卡费用二百元不属于医疗费。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亢X各项费用共计4.1万余元,并赔偿鉴定费二千元;驳回亢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