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赵X与被告崔X甲原系恋人关系。在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崔X甲以公司经营困难及个人资金周转等为由,多次向原告赵X借款。原告赵X分别于2022年10月3日、2022年12月5日、2022年12月13日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被告崔X甲转账四千元、五千元、两千元,共计1.1万元。转账时,被告崔X甲明确表示系应急借款,并承诺后续归还。此后,原告赵X多次向被告崔X甲催要上述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2023年4月,被告崔X甲通过微信向原告赵X出具欠条,确认因个人资金周转问题前后向赵X借款1.1万元,并承诺于2024年年前归还所有欠款。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赵X委托李泽宇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崔X甲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被告崔X甲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法律责任。
原告赵X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供了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被告出具的电子欠条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崔X甲未到庭进行抗辩,也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分三次向被告转账共计1.1万元,且被告针对前述资金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明确了借款事实及还款承诺。因此,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成立并生效。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借款已偿还,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关于利息部分,因双方出借资金时并未约定利率和还款期限,逾期利息应自原告首次主张权利之日起算,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赵X与被告崔X甲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崔X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赵X借款本金1.1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崔X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