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9月,原告杨X受雇于案外人,在某镇炮台公园铺设路面地砖时,被现场倒塌的雕塑砸伤,导致右足、右踝骨折及腰4椎体压缩骨折等多处严重损伤。杨X先后在某医院及内蒙古某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二次手术。经某鉴定中心鉴定,杨X构成九级伤残。案涉公园项目由某镇政府发包给某公司进行EPC总承包,某公司又将雕塑工程交由案外人施工。事故发生时工程尚在施工中。杨X遂诉至法院,要求某镇政府与某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工程处于施工阶段,是否适用《民法典》关于建筑物倒塌致害的规定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告自身是否应承担主要责任;三、各项损失的具体认定。
某公司辩称,工程未完工不存在质量缺陷,应适用承揽关系由实际承揽人担责,其无控制权不应担责。某镇政府辩称,项目已EPC总承包给某公司,应由施工方全权负责,其无过错。二被告均主张原告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自担80%责任。原告代理人则指出,二被告作为建设方和施工方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受害人。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雕塑倒塌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二被告未能证明工程无质量缺陷,应承担连带责任,内部合同约定不影响对外担责。因二被告未举证进行安全培训及设置围挡等防护措施,原告虽有一定过错,但酌定二被告承担90%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核定杨X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十项损失合计33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9.3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某镇政府与某公司连带赔偿杨X20万余元;驳回杨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