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和某系某村村民,拥有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某号院内原有北房三间及南房两间。约九十年代末,和某因患精神疾病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在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治疗,白X为其监护人。2000年4月,毕X、王XX及王XX与某村委会签订《宅基地转让申请表》,受让涉案宅基地及房屋,某村委会及某镇政府均予以盖章同意。此后,毕X等人居住使用涉案院落至今,将原有北房改造,拆除南房并新建其他房屋。
后因宅基地转让违规,生效行政判决撤销了某镇政府的批示行为,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某村委会将和某房屋及院落转让给毕X等人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关于农村宅基地禁止违法转让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和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毕X、王XX及王XX的继承人王XX、王XX等人腾退返还房屋,并连带赔偿损失22.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毕X等人将涉案北房三间及南房腾空后交付和某,驳回和某其他诉求。毕X、王XX不服,提起上诉。和某委托王艳翠律师作为二审诉讼代理人。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毕X、王XX等人是否应当向和某返还涉案房屋,以及其信赖利益应如何保护。
上诉人毕X、王XX主张:一审未能尊重本案特殊历史背景,和某因强制医疗不可能返回村集体;其基于对某村委会、某镇政府的合理信赖购买涉案房屋,在未能得到妥善赔偿前亦不应腾退。
被上诉人和某在王艳翠律师的协助下辩称:涉案宅基地转让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和某作为合法权利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维持原判。某镇政府亦述称同意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毕X等人通过与某村委会签订《宅基地转让申请表》购得涉案房屋及院落,现生效判决已认定该表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毕X等人无权占有涉案房屋及院落。和某作为某村村民及原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毕X等人腾退并返还房屋。虽然房屋经过翻建和新建,但不影响房屋居住使用的性质,和某要求返还现有北房及南房的请求应予准许。上诉人因《宅基地转让申请表》无效而产生的损失,可另行向相应责任人主张。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毕X、王XX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