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8月,被告人孟X向被告人蔡XX提出帮助他人取现可以获利,蔡XX遂联系同乡蔡XX共同参与。2025年8月13日至18日间,孟X、蔡XX、蔡XX在明知所取现金系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按照上家指示,在某市某区多处偏僻地点,将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放置的现金取走并转移。经查实,三人转移的犯罪所得现金共计66万余元。在此期间,蔡XX实际获利七千余元。公安机关先后将三人抓获归案,并扣押了作案使用的手机等物品。某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蔡X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最终刑罚的裁量。公诉机关指控蔡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赵孟亮律师作为蔡XX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重点围绕量刑情节展开辩护。赵孟亮律师提出,蔡XX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辩护人请求法庭充分考虑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蔡XX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本案系共同犯罪,蔡XX在其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蔡X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法院充分听取了赵孟亮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其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合理,予以酌情采纳。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蔡XX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万余元;追缴蔡XX违法所得七千余元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