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农业局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发包给某建设公司。郑X甲经该项目工地负责人李XX介绍,承揽了部分蓄水池主体及附属工程,并组织人员机械进场施工。完工后,李XX出具《工程量认定和付款计划》,详细列明各项工程款共计273万余元。因物价上涨,双方协商由某建设公司承担税费,扣除前期已付的12万余元,确认某建设公司尚欠261万余元,承诺于2022年8月底前付清。该计划加盖了某建设公司项目部印章。因某建设公司违约未付,郑X甲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248万余元及利息。某建设公司抗辩称,郑X甲在劳动监察大队自认为代班长,双方无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同时主张李XX并非工地负责人,而是实际施工人,其签字确认欠款属个人行为,应由李XX自行承担付款责任。
【争议焦点】
1. 郑X甲是否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某建设公司是否应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2. 李XX签署《工程量认定和付款计划》的行为性质,其是否需以个人身份承担付款责任。某建设公司试图通过否认郑X甲的主体资格及李XX的职务身份,来逃避自身的付款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项目部曾向村委会出具书面申请,明确委托李XX接洽工程事宜,足以确认某建设公司对外认可李XX的工地负责人身份。李XX出具付款计划并加盖项目部印章,系履行职务行为,对某建设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法院确认郑X甲系实际施工人,某建设公司作为承建方应承担付款责任。经核算扣除已付款项,法院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郑X甲工程款247万余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李XX的职务行为得到确认,无需承担个人付款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