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本案系校园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未成年人健康权侵权纠纷。多名未成年学生在上体育课自由活动阶段,分别开展游戏活动,一名男生自攀爬架跳下,砸中蹲在攀爬架下方玩耍的原告学生,造成原告胸多椎体压缩性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续还需长期康复训练,存在后遗症风险。事故发生后,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作为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医疗费、补课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鉴定费等多项赔偿。本案徐正杨律师接受原告A一方委托,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全部诉讼程序。
律师代理经过
接受原告法定代理人委托后,代理律师梳理事故时间线,完整固定就诊病历、复查记录、沟通录音、支付凭证等全套证据;针对本案涉及两处司法鉴定,代理律师协助当事人完成伤残等级、营养护理期鉴定,以及后续外伤参与度补充鉴定,推动鉴定机构确认全部伤情均由本次事故外伤完全导致,排除原有身体因素对伤残结果的减责空间。庭审中代理律师围绕事故过错划分、各项损失的合理性充分发表代理意见,针对被告方提出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多项费用不应当赔付、学校已尽管理义务等抗辩逐一进行抗辩质证,完整提交赔偿项目对应的证据材料,保障未成年人受害人合法赔偿请求进入法院审理评价范围。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划分各方责任比例:原告自行承担 10% 责任;致伤学生B监护人承担 40% 赔偿责任;参与游戏的C监护人承担 20% 赔偿责任;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 30% 赔偿责任。
法院核定原告总损失合计 320170.32 元(不含第二次鉴定新增合理损失):
1. B监护人扣除已垫付 4627.84 元后,还需赔偿 123640.29 元;
2. 某学校赔偿 96251.1 元;
3. C监护人共同赔偿 64034.06 元;
4. 同时对案件受理费、两笔司法鉴定费用按责任比例在各方之间进行分担;驳回原告其余部分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确认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合理补课费、康复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等多项损失予以支持;对重复主张的误工费、无法律依据的律师费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价值
1. 证据组织层面:完整归集事故、就医、康复、沟通全部证据,协助完成两次关键司法鉴定,锁定损伤与本次事故 100% 因果关系,避免伤残赔偿被降扣;
2. 诉讼抗辩层面:对抗多方被告抗辩意见,推动法院认定学校未尽管理责任,判令多名侵权未成年人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
3. 损失争取层面:促成法院支持补课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康复治疗费等实践中容易不被支持的损失项目,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受害方的人身损害赔偿权益。
适用场景和服务指引
1. 适用场景
① 中小学校内上课、课间、体育课、课后托管期间,未成年人遭受同学人身伤害的健康权侵权案件;
② 未成年人受伤后构成伤残,需要进行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损伤参与度司法鉴定的人身损害纠纷;
③ 多方主体侵权(多名学生 + 学校),责任划分复杂,各方互相推诿赔偿责任的校园伤害案件;
④ 未成年人受伤产生补课费、康复费、异地就医食宿交通费等特殊损失,需要争取法院认可赔付的侵权纠纷。
2. 服务指引
① 发生校园伤害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保存全部病历、票据、沟通录音聊天记录;
② 伤情较重,怀疑构成伤残,尽早咨询律师评估司法鉴定必要性;
③ 多方互相推诿时,律师协助梳理全部侵权主体,完整列明被告,避免漏追责;
④ 区分法定赔偿项目,对补课费、康复费等非典型损失,律师协助整理证据、论证合理性,提升被法院支持概率。
总结:校园未成年人伤害案件责任主体多、事实还原难度大,专业律师介入,可帮助当事人固定证据、用好司法鉴定规则,厘清多方过错,争取合理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