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5年7月28日,肖XX因其经营的某塑料化纤厂缺少资金,向原告邓XX借款20万元,并出具欠条,明确约定月息1分5厘。借款发生后,肖XX在原告催要下陆续偿还了部分本息。经核算,肖XX共计还款6.1万元,其中包含本金4万元,利息2.1万元,尚欠借款本金16万元未还。2021年9月,肖XX因意外不幸去世。邓XX得知消息后,多次找到肖XX的妻子李XX以及女儿肖XX、肖XX协商还款事宜,但各方未能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邓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闫宏律师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XX偿还剩余借款16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被告肖XX、肖XX在可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庭审过程中,被告李XX辩称其对借款一事并不清楚;被告肖XX则辩称欠款属实,同意谁欠谁还;另一被告肖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涉案债务的性质认定。该笔借款虽以肖XX个人名义出具欠条,但是否属于肖XX与被告李XX的夫妻共同债务,李XX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二,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的界定。被告肖XX、肖XX作为肖XX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是否应当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以及缺席判决的程序适用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借款发生在肖XX与被告李XX婚姻存续期间,且该款项用于经营作为二人主要经济来源的某塑料化纤厂,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支配。在李XX无法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XX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肖XX、肖XX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原告主张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此外,月利率1.5%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肖XX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邓XX欠款16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21年9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肖XX、肖XX对上述债务及利息在继承肖XX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00余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