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生物技术公司,委托赵静律师、孔某某律师作为代理人; 被告:曾某某、金XX; 第三人:某商贸公司。 原告系第三人的股东,二被告分别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二被告存在挪用第三人公司资金,侵占公司租赁铺面资源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原告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后,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二被告赔偿租金物业损失、返还挪用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被告及第三人均下落不明,法院进行公告送达。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赵静律师参与本案诉讼,收集合作协议、股东会决议、银行流水、租赁合同等全套证据,梳理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事实,论证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挪用公司资产的事实。被告、第三人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被告作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资产,损害第三人公司利益。原告已履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有权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被告应当承担赔偿及返还责任。
适用法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内容
- 判令二被告向第三人赔偿租金、物业费、卫生费合计 60767 元;
- 判令二被告向第三人返还挪用款项 143403 元,并支付自 2020 年 8 月 26 日起按 LPR 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若未按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500 元,由二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