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股东代表诉讼胜诉,挽回公司经济损失

  •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
赵静律师 在线
北京市中伦文德(昆...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赵静律师参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协助收集合作协议、银行流水、租赁合同等证据,落实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相关事实。庭审中论证高管违背忠实勤勉义务、挪用公司资产的事实。被告经公告未到庭,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被告返还挪用款项并赔偿公司损失,维护了第三人公司的财产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某生物技术公司,委托赵静律师、孔某某律师作为代理人; 被告:曾某某、金XX; 第三人:某商贸公司。 原告系第三人的股东,二被告分别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二被告存在挪用第三人公司资金,侵占公司租赁铺面资源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原告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后,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二被告赔偿租金物业损失、返还挪用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被告及第三人均下落不明,法院进行公告送达。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赵静律师参与本案诉讼,收集合作协议、股东会决议、银行流水、租赁合同等全套证据,梳理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事实,论证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挪用公司资产的事实。被告、第三人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被告作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资产,损害第三人公司利益。原告已履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有权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被告应当承担赔偿及返还责任。

适用法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内容

  1. 判令二被告向第三人赔偿租金、物业费、卫生费合计 60767 元;
  2. 判令二被告向第三人返还挪用款项 143403 元,并支付自 2020 年 8 月 26 日起按 LPR 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若未按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500 元,由二被告负担。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赵静律师
赵静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赵静律师
5.0分热情执业:5年
赵静律师
15301202****0304 执业认证
  • 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 合伙人
  • 债权债务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办事处同德广场A6地块办公楼48层4801号
法学硕士,深耕刑事辩护、刑事控告领域。专业基础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在细微的案卷变化中找到辩护空间,始终认真地对待每一...
  • 131 8788 4787
  • 1318788478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