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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军律师代理伍XX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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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军律师 在线
山西健腾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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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陈建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扎实的辩护策略。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陈律师精准切入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认定,通过细致梳理同案犯供述与客观行为,力证伍某甲仅起辅助作用,极力争取从犯认定。同时,陈律师深入挖掘伍某甲的主观恶性与认罪态度,结合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及预缴罚金等悔罪表现,向法庭全面展示其从轻处罚的法定与酌定情节。尽管法院未完全采纳从犯意见,但陈律师的有效辩护促使法庭调整量刑建议,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拘役四个月的轻判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3年11月,被告人李XX与其男友伍XX在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口、某县广场附近摆地摊,采取微信扫码转发广告信息免费送水杯的方式,诱使群众用微信扫描上家提供的二维码提取诈骗广告信息,并转发至各微信群内。经统计,共转发15个微信群,群组成员累计3818人,李XX非法获利四百余元。当日,该县居民姚XX通过点击李XX使用马XX的微信转发至“某村网格化管理信息群”的诈骗广告进行刷单,被骗6.6万余元。案发后,李XX退赔被害人姚XX一万余元并取得谅解。某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伍XX、李XX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伍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陈建军律师作为伍XX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伍XX属于帮助犯(从犯),在案件中仅负责开车拉货,手机转发信息等具体操作均由李XX所为,事件的谋划与准备工作伍XX并未参与,仅根据李XX指示协助,起次要作用;第二,伍XX主观恶性极小,对发生的危害结果并非持故意态度;第三,伍XX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则建议判处伍XX五个月至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伍XX、李XX明知为虚假广告向群众发布,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关于辩护人提出伍XX系从犯及构成自首的意见,法院查明伍XX投案后避重就轻,供述前后不符,认罪悔罪不彻底,其作用和地位与李XX相当,故不予采纳从犯及自首的辩护意见,但采纳了其他合理辩护意见。鉴于伍XX认罪认罚并交纳罚金,法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适当调整。最终,法院判处伍XX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李XX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追缴李XX违法所得四百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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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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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军律师,山西健腾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办案经验丰富。成功办理了多起重大复杂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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