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XX,男,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
被告:刘XX,女,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
原告方XX与被告刘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45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权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6000元及其他损失。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4年6月通过“抖音”平台认识,双方随后添加为微信好友。在后续聊天中,被告称其单身状态,以建立恋爱关系为名,使用暧昧言语对原告进行情感诱导,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双方存在真实的婚恋可能性。在取得原告信任后,被告又以情感诱导为手段,怂恿原告在平台进行高额充值并为其“刷礼物”。在被告的诱哄下,原告于2024年6月-8月期间,通过抖音平台的“礼物打赏”功能,累计向被告支付金额约45,000.00元。然而,在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后,被告并未如其承诺与原告建立真诚的恋爱关系,反而逐渐冷淡,并拉黑原告。原告认为,被告以建立恋爱关系为名,诱使原告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欺诈。该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基于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被告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刘XX辩称,1.被告不应该返还45000元,被告并未收到原告所陈述的45000元的打赏。2.被告不应该承担本案诉讼费。3.律师费不应该由被告承担,该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约定,是原告方为维权而支出的单方面费用,双方之间并无该费用约定,所以不应该由被告承担。
被告方对该打赏并不存在诱导行为,原告称被告在聊天中以建立恋爱关系诱导其处理财产,但双方的互动均为日常闲聊,并未有被告做出任何虚假承诺或者诱导的意思表示,在原告自行提交的聊天记录中,被告也明确给原告说“并没有要你刷多少”,双方的互动是建立在直播平台、粉丝等级的基础上,是有明显的游戏性质和不确定性,并不等同于法律上的诱导。
关于原告打赏的金额,根据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仅出示了其在抖音平台的充值记录,原告在充值后兑换为“钻石”,进而再观看直播时用“钻石”兑换虚拟礼物对主播进行打赏,并不能证明原告所充值的所有“钻石”均兑换为虚拟礼物打赏给了被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原告应当明确其在什么时间在哪一场直播对被告打赏了多少钱,原告所充值“钻石”可以打赏给任意主播,并不是非被告不可。被告方在庭审中提交的协议是在抖音平台官方下载,任意用户在充值时均需要签署并阅读该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该“钻石”充值是基于用户的自愿,该协议也可以由法院依法调取。
关于被告所获得的利益。被告作为抖音平台的主播,有时每天直播几场,在每一场直播中均有粉丝互动和粉丝打赏,而粉丝打赏的礼物为“钻石”兑换的虚拟礼物,如鲜花、嘉年华等,并不能证实原告所打赏的礼物全部支付进了个人账户,在扣除了平台、公会、公司抽成以外,被告方作为主播到手不到20%,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5,000.00元的聊天记录,被告是基于该45,000.00元是均打赏给被告的情形下所陈述的,被告并不清楚每个粉丝打赏的礼物对应的价值是多少。
被告不应该返还所获得的利益。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打赏是完全自愿做主,并且时间较长在2024年6月至8月期间,原告在期间并未向平台提出任何异议,其打赏是在观看直播后获得了体验,而基于自身情感所消费意愿所做出的打赏行为。原告方在抖音平台充值后使用虚拟币刷礼物的操作,该本质是原告和抖音平台的网络服务关系,通过平台的功能向主播展示互动意愿,而支付虚拟财产的行为,因此,被告方不应当返还该虚拟财产。其次,原告方主张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撤销赠与的除斥期间为一年,原告方的打赏行为发生在2024年4月至6月,起诉时间为2026年7月14日,已经远远超过该期间。因此我方要求驳回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24年6月通过“抖音”平台认识,双方随后添加为微信好友。被告在抖音平台注册账号为“JGXXX”。原告为达到和被告线下见面的目的,20246-8,原告在“抖音”平台充值45,000.00元换取平台“钻石币”,以此向被告的直播账号打赏。在原告耗尽“钻石币”后,依然没有满足被告要求原告达到“十六级粉丝”的线下见面条件。原告以被告欺诈为由要求被告返还45,000.00元打赏费用,本院于2026年7月14立案受理了原告的起诉。
以上事实,有抖音账号截图、微信聊天截图、抖音钻石服务协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在“抖音”平台注册成为用户,以现金充值钻石后,在观看直播时用钻石兑换虚拟礼物向主播(本案被告)打赏,其行为属于网络消费行为。原告以此获得观赏体验并获得主播及其直播间其他用户的关注等精神利益,被告则通过从粉丝处获得的打物,并以此作为和平台以及传媒公司结算依据,并非直接从原告处直接获得利益,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具有赠予的法律关系特征,是一种网络对价消费行为。
关于原告“打赏”行为中,被告是否具有欺诈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可撤销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选择消费种类和方式,在被告提出原告达到十六级粉丝级别就同意线下见面的意见后,原告为达到快速晋级的目的,选择通过虚拟礼物打赏的快捷途径而购买平台“钻石”,该行为属于原告的自我消费选择,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说“我没有说过不处啊”“我没有要求你有车有房没有要求什么彩礼这要求还高?”等言语,不能充分证明被告有违背公序良俗的挑逗、引诱原告充值打赏的故意,具有欺诈的意思表示。被告在微信中鼓励原告打赏,只是直播主播和粉丝的一种互动情形。即使被告具有欺诈的行为,但原告的打赏行为发生于2024年6月-8月期间,原告也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
十二条的规定,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已经消灭。同时,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具体打赏被告多少虚拟礼物,原告直接获取利益的具体金额,从该证据角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5,000.00平台充值费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六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方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注:本文是真实判决,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使用的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