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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馨律师代理某经贸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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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杨馨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在执行程序受阻、追加被执行人被驳回的困境下,杨律师精准把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适用条件,果断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庭审中,杨律师通过详实的工商档案与执行裁定,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了各被告关于“已实缴出资”及“公司具备清偿能力”的抗辩。其严密的逻辑与专业的庭审表现,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最终为客户争取到追加四名股东为被执行人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胜诉判决,极大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债权的有效突破。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经贸公司与某管业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法院生效判决判令某管业公司向某经贸公司给付货款7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判决生效后,某经贸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某管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某经贸公司随即申请追加某管业公司的股东杨XX、杨XX、孙X及某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其申请后,某经贸公司依法提起本案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管业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判决追加杨XX、杨XX、孙X及某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某投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并非实际股东、未参与经营,且已实缴出资,某管业公司亦有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改判驳回某经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投资公司是否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某管业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从而触发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某投资公司上诉称,其受让的股权均为实缴,且某管业公司尚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符合加速到期条件。某经贸公司答辩指出,工商档案显示某投资公司等股东均未实缴出资,依法应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某管业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资不抵债,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条件。孙X则辩称其系被冒名登记,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管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在此情形下,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应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针对某投资公司主张其已实缴出资的上诉理由,法院指出,其二审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章程修正案等证据,与事后形成的工商登记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内容相互矛盾,且未登记至工商档案,缺乏真实性。某投资公司以极低价格受让未全部认缴的股权,应承担未认缴出资的义务。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实缴出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投资公司被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539万余元范围内,对某管业公司欠XX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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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馨律师,中共党员,东北财经大学刑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天驰君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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