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X分公司,负责人某X;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子杰律师(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X公司,法定代表人某X,委托诉讼代理人:某X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某X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X公司,法定代表人某X,委托诉讼代理人:某X、某X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X公司,法定代表人某X,委托诉讼代理人:某X、某X律师。原审第三人:某X,男;原审第三人:某X,男。
某X分公司承接工程项目后,以内部承包名义交由某X实际施工,该人员并非公司内部员工。施工过程中项目农民工工资均由某X分公司直接支付。工程完工后,被上诉人某X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员形成结算文件。一审诉讼中,某X分公司不认可该结算内容,提交工资发放表、银行回单、垫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己方不存在欠付工程款情形,但一审法院未对该组关键证据予以审查即作出一审判决。某X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审程序,案件核心争议为工程款结算、已付款项事实认定问题。唐子杰律师接受上诉人委托后,第一时间完整调取一审全部卷宗材料,仔细核对一审阶段提交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银行回单、垫付款明细、付款申请单等全套证据材料,梳理一审存在的程序与事实认定问题。
律师经阅卷发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用以对抗结算单的核心付款证据没有开展实质审查,直接依据案涉结算单作出裁判,属于案件基本事实没有查清。唐子杰律师围绕该核心问题撰写上诉文书,重点论述实际施工人身份、内部承包性质、上诉人实际垫付工资的客观事实,指出一审对关键证据未审查,导致工程款、已付款等基础事实存疑。二审审理阶段,律师结合案卷证据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向合议庭说明一审存在的事实认定缺陷,推动合议庭采纳上诉意见,认定一审基本事实不清,将案件撤销后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为当事人争取重新举证、查清案件事实的诉讼机会。
案件结果
裁定结果
1、撤销原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原基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44335 元予以退回。
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名义上为内部承包,但实际承包人并非上诉人公司员工。上诉人在一审提交了工资发放表、银行回单、垫付款凭证等证据,用以证明不欠付工程款,但一审法院未对该部分证据进行审查,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