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申请人范X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某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10月30日被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送至某医院进行治疗。2021年1月12日,某检察院以范X涉嫌故意杀人罪且患有精神疾病为由,向法院提出对范X进行强制医疗的申请。2021年2月8日,某法院经审查,依法决定对范X实施强制医疗。
在强制医疗期间,范X积极配合治疗。2021年9月23日,经某强制医疗所委托,某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范X处于精神分裂症的缓解期,其思维、情感及行为等方面无障碍,精神活动协调,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符合解除强制医疗的条件。同年11月3日,某强制医疗所出具评估报告,显示范X日常表现服从管理,情绪相对稳定,医生建议转地方精神病院由监护人看护下继续巩固治疗。
2021年11月9日,范X的弟弟范X甲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范X的强制医疗。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时蕊律师作为范X的指定代理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检察员共同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审查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被申请人范X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其精神状况是否已经稳定,是否确实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从而符合解除强制医疗的法定条件;其二,在解除强制医疗后,范X的家属是否具备明确的监护意愿和实际的看管、医疗条件,以确保其能够遵照医嘱继续巩固治疗,防止危害社会的行为再次发生。
【裁判结果】
法院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强制医疗人范X经专业鉴定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符合解除强制医疗的法定条件,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但应遵照医嘱继续巩固治疗。在庭审过程中,范X对各方问话回答准确,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精神状况平稳,并明确表示能够配合后续治疗。同时,范X甲及其父亲范X乙均当庭同意作为范X的监护人,承诺在范X解除强制医疗后对其严加看管和医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作出最终决定:一、对被强制医疗人范X解除强制医疗;二、责令申请解除强制医疗人范X甲及其亲属范X乙对范X严加看管和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