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本案系故意伤害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姓X与被害人姓X系同村村民,双方耕地相互毗邻。双方因耕地浇水事宜长期存在矛盾。某年度 6 月,双方在田间因地浇水事宜发生口角争执,矛盾升级后,被不起诉人实施撕扯、推搡行为,将被害人摔倒在地,造成被害人身体受伤。
经医疗机构诊断,被害人存在肋骨骨折、肺挫伤、肩袖损伤、肩关节积液等多处损伤。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被害人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不起诉人采取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本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赵沐瑶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律师介入后,协助当事人与被害人开展沟通协商,积极推动赔偿谅解工作,当事人向被害人完成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文书。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完整辩护意见,结合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案件系民间邻里纠纷引发等情节,请求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补充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充分听取辩护人以及当事人意见,完整审查全部卷宗证据材料。
案件焦点
1、本案系邻里民间纠纷引发,在已经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后果的前提下,是否符合刑事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2、当事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量刑情节能否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
3、综合考量案件起因、危害后果、悔罪表现,本案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被不起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案件源于邻里耕地纠纷,当事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评价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甘肃省张掖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该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再移送法院审判,不会留下刑事犯罪案底。同时文书载明,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如不服本不起诉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申诉、自诉等救济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