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陈XX向某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父陈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要求陈XX承担鉴定费。陈XX诉称,其母王XX生前患多种严重疾病,由其与陈XX长期照顾。次子陈XX不仅对王XX不管不顾,还私自补办王XX工资卡并领取退休金3.4万余元。陈XX认为陈XX存在吸毒史,担忧陈XX受其控制而生命健康受威胁。
陈XX(由郑宇律师代理)答辩称,陈XX精神状况正常。陈XX日常沉迷赌博,在照顾王XX期间屡次虐待老人。陈XX申请的真实目的是控制陈XX,夺取其工资卡以满足个人挥霍。陈XX则表示同意陈XX的申请。
庭审中,双方提交大量证据。陈XX提交病历、票据等证明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提交陈XX病历证明其在陈XX照顾期间感染多种疾病。陈XX则提交聊天视频等证明陈XX精神正常,并反驳对方指控。法院经综合质证,对双方部分证据予以采信。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XX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需要指定监护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陈XX民事行为能力认定问题,结合陈XX近期住院病历、聊天视频及庭审陈述可知,陈XX神志清楚、查体合作、对答切题,可自主进行意思表达,日常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具备辨认自身行为的能力。申请人陈XX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陈XX存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指定监护人问题,监护人的指定以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现无证据证明陈XX系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不具备指定监护人的基础条件。且陈XX未举证证明陈XX存在对陈XX实施伤害等不宜共同生活的法定情形。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申请人陈XX的全部申请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