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原审原告)与闫某(原审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闫某承租某公司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天地的商铺,合同载明面积约293.76平方米,包含室内三间商铺及正门外侧场地,租赁期限24个月,租金为固定总价(第一年26万元,第二年28.8万元)。后闫某因经营困难提出退租,双方签订解除协议,确认闫某尚欠租金及水电费等共计11.9万余元(已扣除保证金2万元),并约定了分期支付计划。因闫某未按约履行,某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闫某支付租金10.4万余元、水电费1.3万余元及滞纳金1.9万余元。闫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某公司虚构租赁面积构成欺诈,且房屋长期漏水某公司怠于维修,要求核减租金。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闫某应否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欠付租金。闫某主张合同约定的293.76平方米与实际室内面积239.76平方米不符,某公司无权出租室外公用面积,要求按实际面积核减租金;其二,房屋漏水等抗辩是否构成其拒付租金的合法事由。闫某主张某公司怠于维修导致其无法正常营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抵扣租金。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面积差异问题,案涉《房屋平面示意图》中红色线条标注范围包含室内商铺及室外场地,该场地在合同履行期间由闫某实际占有使用,且案涉租金为固定总额,并未约定按单位面积单价计算,50平方米室外场地的使用权价值已包含在固定租金中。闫某签约前已现场查看,履约期间未提异议,退租后以面积差异主张减付租金违反诚信原则。关于漏水问题,闫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漏水持续时间、影响程度及具体损失,且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已对欠付款项进行结算确认,未保留相关权利,故该抗辩不能成立。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