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石某与被告某公司及第三人吴某因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2025年1月21日,石某、某公司及吴某共同签订《项目合伙结算协议》。协议约定,截至该日全部项目应分红金额为石某16.1万余元,吴某16.1万余元,该款项由某公司在2025年10月31日前付至各合伙人。协议还约定了应收账款及违约责任,明确各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收回和支付责任。协议签订后,某公司未能如约向石某支付相应金额,石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利润分配金额15.3万余元及保全担保费五百余元。某公司委托王秀峰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项目合伙结算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即某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石某支付利润分配款;二是若某公司存在违约,其应承担的具体付款金额及违约责任如何界定;三是诉讼及保全相关费用的分担问题。在审理过程中,王秀峰律师代表某公司积极参与法庭调查与调解,就协议条款的解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及付款能力与原告进行充分沟通,力求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化解纠纷。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原、被告一致确认某公司尚欠石某利润分配款5.3万余元,某公司自愿于2026年7月20日前支付给石某,石某收到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二、若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应另行向石某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自2025年11月1日起以5.3万余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石某有权就欠款及损失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保全担保费及保全费合计两千五百余元,由石某与某公司各承担一千二百余元。法院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书经双方签名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